民法典第1128条解读

   

    国家出于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到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子女,法定继承人范围越宽,无人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就越小。所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扩大了代位继承权主体的范围。此扩大,不是指第一顺位、第二顺位范围上的变化,而是指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部分。 被继承人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其子女自然也没有代位继承权。(引用张朝霞律师,lawyers.66law.cn/s2310c8b6a8053_i925821.aspx)


    换言之就是被继承人去世时,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都去世,其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是继承人。如果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已经去世的,遗产中应该继承的相应份额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侄子、外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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