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倒地猝死案 超市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中央电视台《现场》栏目共同开展了总第33期“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此次直播聚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的南通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倒地猝死案。人民网、人民视频、新华视点、央视频移动网、微博、快手、封面新闻、腾讯新闻、交汇点新闻等40余家媒体、平台同步全程参与,近1300万网友在线观看。

2020年6月13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67岁的谷某在超市购物时,口袋里放了两个鸡蛋未结账便欲离开,超市店员将其拦下询问,交涉未果,老人突然倒地猝死。

谷某的家属认为,超市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38万余元。崇川区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是权利人对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一审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谷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天的庭审中,双方围绕老人倒地猝死、超市有无过错和因果关系;老人倒地之后超市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个主要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依法向案发时接处公安民警调查证明接处警过程以及上诉人提交的监控视频调取、保存的情况,南通市急救中心急救科出具的证明,证明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到达事发现场施救的情况,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确认,并现场播放了案发时的视频。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行为是否超过了一般的社会期待,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即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且双方并无大幅度、过激的动作,是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指出:“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只要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使是他人阻拦侵权人也是被法律认可的。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拉扯谷某的衣袖、继续与其交谈,制止不当行为的举措具有正当性,即便谷某因藏匿鸡蛋未结账被追问而引起情绪波动,导致其突发疾病倒地猝死,二者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合议庭还认为,本案中,谷某在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以及老人晕倒的事实。在接处警民警提醒下,随即又迅速拨打了120抢救。虽然超市拨打120系在谷某倒地后近20分钟,但鉴于先前双方曾经发生过纠纷,谷某倒地又具有突发性,超市工作人员对谷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求助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认定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合议庭经休庭合议后,当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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